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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我市交警12小时成功侦破

来源:晋中晚报时间:2024-04-12

图①为事故现场受损的三轮车

图②为民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资料图

清明小长假期间,榆次区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恶劣,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全力展开案件侦破工作,在各警种部门全力协助下,晋中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过12小时连续作战,成功侦破该案。

事发于4月4日凌晨4时50分许,晋中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120报警称:市城区蕴华街榆次一中南门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初步勘查,事故现场有一辆人力三轮车侧翻且严重变形,一名受害者躺在路面上,肇事车辆与肇事司机均已不知去向,仅留下碰撞时洒落的车辆碎片和一条5米多长的制动痕迹。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路上车辆、行人较少,民警通过现场走访未能发现目击证人。同时,因受害人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导致民警无法通过受害人获取肇事司机及车辆的有效信息,加大了侦破难度。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的实际情况,事故处理大队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4·4交通肇事逃逸”专案组,并在现场召开案件专题会议。通过结合现场洒落的汽车碎片所确定的肇事车辆车身为白色这一重要信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侦破方案。一组在现场周边监控及目击证人对案件侦破工作无法提供有力支撑的情况下,扩大监控调取范围,确定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及藏匿方向;二组再次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详细的勘查,完善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闭环;三组根据一组反馈的车辆轨迹及行驶路线,对周边可能藏匿的肇事车辆及司机躲藏的地点进行地毯式排查。

确定侦破方案后,专案组立即采用“两头挤、扎口袋”的方法,在肇事现场方圆十公里内拉起一张严密的“追踪网”,通过以事故现场确认的“白色车辆”为切入口,缜密排查了该路段的所有监控视频,按照车辆行驶轨迹,最终在距离事故现场仅600米的某市场门口,发现一辆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车辆有重大作案嫌疑。

专案组民警火速赶往该地点,通过将现场遗留物和嫌疑车辆进行痕迹比对,锁定该车为肇事车辆,该车所有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民警在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对嫌疑人展开抓捕,并组织力量前往赵某家中展开劝投工作。通过专案组追捕、外围施压和对嫌疑人家属明法释理及劝导的双重合力下,犯罪嫌疑人赵某于4月4日17时许到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经查,4月4日凌晨4时50分左右,赵某驾驶车辆在市城区蕴华街由东往西行驶时,撞倒一辆三轮车致驾驶人受伤,事后虽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还是感到害怕,索性驾车逃逸。赵某本以为发生事故时无人在场,且自认为已将车辆藏匿便能侥幸逃脱,却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至此,该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成功告破。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发生事故后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也不要在法律边缘试探。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主动抢救伤者,主动配合和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

肇事逃逸的后果:

1.责任认定重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驾驶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损害赔偿重

肇事车辆逃逸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

3.行政处罚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

4.刑事责任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记者 史俊杰 通讯员 郭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