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日报时间:2026-01-07
本报讯(记者任志霞)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近日印发《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相关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
《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综试区内,通过自建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零售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若同时满足“在综试区注册并完成线上登记、经所在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不属于取消退(免)税范围”三项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则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确保政策落地,《办法》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单独核算免税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或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托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及省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加强免税管理,对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据了解,该《办法》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细化落实,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太原海关同意制定,旨在进一步优化山西跨境电商发展营商环境,助力外贸新业态提质增效。